三门峡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第十一条有效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应当综合考虑村落空间结构和保护对象分布情况,确定保护对象及其保护措施,合理划定必要的保护范围,明确控制要求;安排村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和整治项目;明确传统要素资源利用方式;提出传承发展传统生产生活的措施。保护发展规划应当符合乡镇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并与村庄规划和文化旅游、文物保护、生态环境保护等专项规划相衔接。鼓励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与村庄规划合并编制。地方法规 · 三门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