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维修资金由市、县(市)房产主管部门确定的维修资金管理机构管理。维修资金管理机构所需的管理费用在维修资金的增值收益中列支。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