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协调机制,制定完善政策措施,协调解决民营经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依照法定权限,在制定、实施政府资金安排、土地供应、排污指标、公共数据开放、资质许可、标准制定、项目申报、职称评定、评优评先、人力资源等方面的政策措施时,应当平等对待民营经济组织。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工商业联合会等应当引导民营经济组织完善治理结构和管理制度,探索开展具有本地特色的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和民营经济人士健康成长的创新实践,建立健全民营经济组织经营者培养机制,提高民营经济组织的经营管理水平和市场竞争力。

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