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城区滨江风貌,是指体现城区滨江地域特色、历史文化传承和山水城市格局特征,具有自然生态、人文特色等价值的城市形象。

地方法规 · 宜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