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有效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和依照本条例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并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粮油储备未达到确定规模的;
(二)出现粮油供应紧急情况时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造成粮油价格异常波动、粮油抢购等社会不稳定事件的;
(三)未按照规定及时、足额拨付补贴资金,或者挤占、截留、挪用粮油专项资金的;
(四)未按照规定及时下达政府储备粮油收购、储存计划,造成政府储备粮油规模不落实的;
(五)未按照规定及时下达政府储备粮油轮换计划,造成政府储备粮油超出正常储存期限的;
(六)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政府储备粮油的;
(七)未按照规定及时采取粮油市场调控措施或者粮油价格干预措施,造成粮油市场和社会不稳定的;
(八)其他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行为。
法规性决定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