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粮油流通安全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承储企业擅自动用地方储备粮油的,由行使粮油流通领域行政处罚权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以二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法规性决定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