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粮油流通基础设施规划,确保对地方粮油流通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的财政投入,引导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粮油流通基础设施建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擅自拆除或者迁移政府投资建设的粮油流通基础设施,不得擅自改变政府投资建设的粮油流通基础设施的用途。

法规性决定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