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粮油流通安全条例/第三章 质量安全第二十七条有效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粮油质量追溯体系。粮食和储备行政主管、市场监管等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加强粮油收购、储存、运输、加工、销售等环节的监督管理。粮油经营者应当建立粮油经营台账,包括检验原始记录、检验报告、产地、品种、等级、收获年度、入库来源、储存和销售去向等相关信息,并按照规定的期限保存相关资料。法规性决定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