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和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不得徇私舞弊,不得干扰用人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不得泄露在履职过程中知悉的个人隐私和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办理的监督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职工或者用人单位认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应当回避的,可以向本级或者上级工会提出。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