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专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保护和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专利工作。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