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专利行政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当事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勘验检查;

(二)询问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调查与案件有关的情况;

(三)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计算机数据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检查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抽样取证;

(五)在证据材料可能灭失或者可能转移的情况下,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

专利行政部门依法执行公务,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配合,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拒绝、阻挠。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