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办法/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有效各级政府及其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并可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超越定价权限和范围擅自制定、调整价格的;(二)违反定价程序制定、调整价格的;(三)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四)不按规定进行价格监测的;(五)泄露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的商业秘密的;(六)其他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