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做好价格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价格工作。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