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办法/第四章 价格调控第二十八条有效当重要商品或者服务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需要采取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等价格干预措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决定。紧急情况下,可直接上报省人民政府决定。省人民政府采取上述干预措施的,应当报国务院备案。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