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办法/第三章 政府的定价行为第十四条有效下列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政府在必要时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一)与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二)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价格;(三)自然垄断经营及其他带有保护、垄断性质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四)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和公益性服务价格。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