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发展粮食产业,建立健全粮食产业主体激励机制,鼓励和引导粮食适度规模经营,创新粮食产业发展方式,推动粮食产业优化升级,促进粮食产业高质量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粮食品牌培育的指导,鼓励和支持粮食地理标志产品生产经营者和有关行业组织加强地理标志品牌建设,强化对粮食地理标志和有关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