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粮食安全保障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制,实行粮食安全党政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承担保障本行政区域粮食安全的具体责任,提高粮食可持续生产能力,充实粮食储备,保障粮食市场稳定,维护粮食流通秩序,确保粮食质量安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粮食和储备、水行政、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工业和信息化、商务、交通运输、财政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配合,做好粮食安全保障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