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第三章 粮食生产第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做好大中型灌区建设改造与维护,加强水源工程建设,优化水资源配置,提高粮食生产用水保障能力。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做好高标准农田等的田间灌排工程与灌区骨干工程的衔接配套,以及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保障粮食生产合理用水需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农田水利设施的日常巡查和监督管理,定期开展农田水利设施集中清理维护。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