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支持企业完善人才制度,建立健全以创新能力、质量、实效、贡献为导向的人才评价体系,健全企业与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人才双向交流机制,完善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激励政策,支持企业建立完善高级管理人员教育培训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结合实际支持民营企业家的梯次培养,建立健全年轻一代企业家传帮带辅导制度,推动事业新老交接和有序传承。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