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企业和企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规范涉企监管执法行为,禁止利用行政或者刑事手段违法干预经济纠纷,禁止违法违规对企业和企业经营者采取强制措施。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违法行为投诉举报处理机制,健全涉企收费长效监管和拖欠企业账款清偿长效机制,依法处理侵犯企业和企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