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落实促进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建设的有关工作部署,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做好促进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具体工作的统筹落实。

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部门(以下统称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负责做好推动国有企业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有关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部门负责做好鼓励民营企业建立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有关工作。

科技、工业和信息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农业农村、商务、市场监督管理、地方金融管理等部门和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促进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建设有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