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农田防护林建设、管理、保护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酒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