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农田防护林规划、建设、管理和保护活动。
本条例所称农田防护林是指配置在农田周边、田间道路、沟渠田坎等区域,以保护农田、预防和减轻自然灾害对农作物影响、防风固沙、保持水土、改善农业生产条件、为提高农业生产质量提供保障的综合性防护林体系。
农田防护林具体范围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布。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田防护林数字化管理系统,定期向社会公开林网分布、健康状况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地方法规 · 酒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