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有效母婴保健服务机构或者人员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许可,擅自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终止妊娠手术和医学技术鉴定或者出具有关医学证明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24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