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三章 孕产期保健第十七条有效生育过严重遗传病患儿或者严重缺陷患儿的妇女再次妊娠前,夫妻双方应当到省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指定的母婴保健服务机构接受医学检查。母婴保健服务机构应当出具诊断证明。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24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