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二章 婚前保健第十条有效母婴保健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检查的实际结果,向接受婚前医学检查的当事人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有效期为三个月。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24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