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农作物种子条例/第二章 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第八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普查、收集、整理、鉴定、登记、保存、交流和利用农作物种质资源,并定期公布本省重点保护和可供利用的农作物种质资源目录。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24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