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作物种子南繁基地建设和管理,协调财政、发展改革、科技、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重点扶持,推动南繁基地可持续发展。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