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农作物种子条例/第四章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第二十九条有效农作物种子使用者因种子质量问题与种子生产经营者发生争议的,可以与种子生产经营者协商解决,也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投诉、举报、申请调解,或者通过诉讼途径解决。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24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