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农作物种子使用者因种子质量问题与种子生产经营者发生争议的,可以与种子生产经营者协商解决,也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投诉、举报、申请调解,或者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