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的生产经营的,以及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农作物种子企业的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核发。

从事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生产经营及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经营的种子企业,其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核发。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