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农作物种子条例/第三章 农作物品种选育、审定、登记、认定第十三条有效主要农作物品种在推广前应当通过国家级或者省级审定;未经审定的,不得发布广告、推广、销售。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24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