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在再生水供水区域内,下列用水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

(一)发电、冷却、洗涤、集中供热等工业用水;

(二)景观水体、河道补水、林草培育、城镇绿化、湿地等生态环境用水;

(三)道路喷洒、车辆清洗、建筑施工、公厕冲洗和其他市政用水;

(四)其他适宜使用再生水的。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