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供热设施的保修期为两个供热期。保修期内供热设施由建设单位负责维护、管理。建设单位无法正常履行维护、管理义务的,供热单位应当先行维护、管理,产生的维护、管理费用由供热单位向建设单位依法追偿。

供热设施保修期满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及时将其建设的供热管网、换热站等共用供热设施移交供热单位运营管理,同时移交工程图纸等相关资料,供热单位应当接收。

共用供热设施保修期满后,由供热单位负责维护、管理,其更新、改造、维修、养护、清洗、除锈等有关费用纳入供热单位经营成本,不得另行向热用户收取。

热用户自用供热设施保修期满后,热用户可以委托供热单位维修,费用由热用户承担。

前三款所称供热设施不包含热源单位、供热单位所拥有的供热设施。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