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应当持续、稳定、安全供热。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会同热源单位、供热单位推动建设与本辖区内供热需求相适应的备用热源或者储热设施。

热电联产的热源单位应当优先保障供热需求,按照以热定电的原则,合理制定热电联产机组的热力供应、电力生产计划,确保向供热单位提供符合供热质量要求的热源负荷。

向供热单位供应水、电、煤、燃气的单位应当保障供应,不得擅自中断。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