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供热条例/第三章 供热与用热第十九条有效供热单位不得擅自退出或者部分退出供热经营活动。确需退出或者部分退出供热经营活动的,供热单位应当在供热前六个月向原批准机关提出申请。原批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决定准予退出的,应当依法办理注销手续并收回供热经营许可证,同时对供热范围内的供用热作出妥善安排;决定不准予退出或者部分退出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