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热源单位应当与供热单位订立供用热合同,并按照供热规模和运行参数为供热单位提供符合供热质量要求的热能。

热用户要求签订供用热合同的,供热单位与热用户应当签订供用热合同。供用热合同一般包括供热时间、供热面积、室温标准、收费标准、交费时间、结算方式以及停热约定、供热设施维修责任、违约责任等条款。

热用户未与供热单位签订书面合同,供热单位已经向热用户履行主要供热义务,热用户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