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节约用水条例/第三章 节水措施第二十七条有效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业节水设施和农业用水计量设施建设,支持农业节水科技攻关,加快农业节水技术推广应用。鼓励各类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和相关企业等参与农业节水服务。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