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用水实行计量收费,禁止实行包费制。

农业水价应当依法统筹供水成本、水资源稀缺程度和农业用水户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制定,原则上不低于工程运行维护成本。对具备条件的农业灌溉用水,推进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

非居民用水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特殊用水行业用水实行特殊水价。

城镇居民生活用水和具备条件的农村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水价。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