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自治区主席、自治区监察委员会主任、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常务委员会根据主任会议提名,从自治区副主席、自治区监察委员会副主任、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中决定代理的人选;决定代理检察长,由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在决定自治区主席、自治区监察委员会主任、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代理人选时,如果在现任副职中没有合适人选,根据推荐机关建议的人选,由主任会议提名,经常务委员会先决定任命为自治区副主席,任命为自治区监察委员会副主任、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再决定代理职务。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