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新的一届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人员依法选举产生后,自治区主席应当在两个月内提请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自治区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委员会主任等政府组成人员。凡未提请重新任命的人员,其职务自行终止,不再办理免职手续。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