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常务委员会任命的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办公厅主任、副主任,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决定任命的自治区副主席,自治区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委员会主任等政府组成人员;任命的自治区监察委员会副主任,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由常务委员会颁发任命书。任命、决定任命、批准任命的其他人员由提请机关代发任命书。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