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工作办法/第三章 辞职和撤职第二十四条有效常务委员会根据主任会议提请,决定撤销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专门委员会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办公厅主任、副主任,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盟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职务。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