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工作办法/第三章 辞职和撤职第十六条有效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自治区主席、副主席,自治区监察委员会主任,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辞职请求,由常务委员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常务委员会决定接受辞职后,报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备案。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由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