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工作办法/第二章 决定代理和任免第十一条有效常务委员会根据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名,决定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分院、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任免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分院、地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铁路运输基层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批准任免设区的市、盟辖旗(县、不设区的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