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有效

为了保障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任免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法律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