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本条例保护传承的对象,包括下列汉中藤编表现形式以及相关实物和场所:
(一)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藤编器具及相关工具、材料、设施和其他代表性实物;
(二)汉中藤编代表性传承人掌握的知识和技艺;
(三)反映汉中藤编的图书、纹样、手稿、影像等文献资料;
(四)与汉中藤编相关的展示场馆、传承基地(传习所)等重要场所;
(五)与汉中藤编相关的其他需要保护传承的对象。
汉中藤编保护传承对象的认定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并向社会公布。
保护传承对象属于文物或者涉及知识产权的,适用文物保护或者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地方法规 · 汉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