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广“传承人的龙头企业、手艺人的合作社、勤快人的家庭工坊、电商人的线上小铺、创新人的研创基地”模式,采取引导创业、鼓励做强、规范经营等措施。支持小微企业、非遗工坊、生产性研创基地等生产经营主体,开展汉中藤编技能培训,带动就业创业,助力乡村振兴。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单位予以扶持。单位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
地方法规 · 汉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