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工会、共青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人民团体和养老服务行业协会、公益慈善、志愿服务等社会组织,应当积极参与社会养老服务工作。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多种方式提供、参与或者支持养老服务。

地方法规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