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有效

市、旗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养老服务信用评价体系,建立养老机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组织及其从业人员的诚信记录和信息共享机制,并通过信用信息公共平台和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公开,接受社会查询。

市、旗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养老机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养老服务的信用状况,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对养老服务严重失信的相关责任主体依照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地方法规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