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有效

老年人患病住院治疗期间,其子女所在单位应当给予其陪护假。独生子女的陪护假每年累计二十日、非独生子女陪护假每年累计十日,陪护假期间视为出勤,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地方法规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4日